影視稅收「自查自糾」第一天:「我們都在試探政策尺度」
作者:霍青城
這個國慶假期,十分不“太平”,從范冰冰8億罰款到彭斯講話,大新聞一個接著一個,間隙還填滿了各家媒體對國慶檔電影票房下滑的報道。
“稅務局”,這個在西方發達國家令企業和名人聞風喪膽的單位,自今年6月起也在我國人民群眾心中豎起了嚴肅的存在感。10月3日,因徹查范冰冰的“稅務風波”,“稅務局”的人氣一段時間內達到頂峰。
就在公布范冰冰調查結果的前一天,10月2日,稅務總局官網的一則通知,拉開了影視產業“嚴格稅收管理”的序幕。
《通知》要求,從2018年10月開始,到2019年7月底前結束,各稅務機關按照自查自糾、督促糾正、重點檢查、總結完善等4個步驟,推進規範影視行業稅收秩序工作。與影視公司密切相關的即“自查自糾”、“督促糾正”、“重點檢查”三項。
其中,“自查自糾”從10月10日開始進行,今日為“查糾”首日,範圍為2016年以來影視公司的申報納稅情況。“2018年12月底前認真自查自糾、主動補繳稅款的影視企業及從業人員,可以免予行政處罰,不予罰款。”

“督促糾正”的時間為2019年1月至2月底,要求稅務機關根據自查自糾等情況,有“針對性”地督促相關納稅人進一步自我糾正。“對經稅務機關提醒后自我糾正的納稅人,可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對違法情節輕微的,可免予行政處罰。”
“重點檢查”從2019年3月至6月底,要求稅務機關結合自查自糾、督促糾正等情況,對個別拒不糾正的影視行業企業及從業人員開展重點檢查,並依法嚴肅處理。

自查自糾、督促糾正、重點檢查這三項,對於影視公司“逃稅”的處罰,都可謂層層遞進。當然,對於需要補稅的影視公司來說,最好的結果就是到“自查自糾”這一步即能結束。那麼什麼程度的“自查自糾”才能讓稅務部門滿意?什麼樣的補稅“尺度”,會導致影視公司被“督促糾正”,甚至更嚴重的“重點檢查”呢?
“這就是一個通知,影視稅收這一塊沒有專門的文件規定,具體該去怎麼查怎麼糾,以及嚴重程度區分之類的,我們是根據已有稅法和條例的有關規定來。”10月9日,娛樂資本論致電國家稅務總局,相關工作人員回復。
“稅總這個通知,主要是對我們稅務機關工作的要求,並不能為納稅人解答補稅‘尺度’問題。”10月9日,無錫稅務局工作人員回復小娛。
一位在無錫、霍爾果斯、上海都設有影視公司的業內人士表示,他在9月份就接到了各園區的口頭通知,要求“自查自糾”補稅。“現在沒聽說有被嚴重處罰的公司,補稅沒有明確的細則,但個別園區對某些大公司下達了補稅指標要求,我們小規模企業態度則要端正,準備好稅務報表,隨時配合抽查。”

目前來看,稅務機關和影視公司對於此次“查稅”、“補稅”,並沒有特定的細則可以參考,均只能根據現行稅法來進行“查稅”與“補稅”,如果稅企雙方對稅法理解不同,則有可能形成稅企爭議。
“多數情況下,是納稅人認為不該繳稅,而稅務機關認為該繳,由此產生爭議,尤其可能集中在‘避稅’這一塊。”錦天城律所合伙人劉雲剛律師表示。“‘避稅’並不違法,但如果沒有合理商業目的,則可能被稅務機關進行反避稅。”
根據現行法律法規與已有判例,娛樂資本論分析了此次“查稅”可能涉及到的6大重點,試圖為稅務機關和影視公司,在這次稅務大整頓過程中,提供一方中立的視角和具體參考。
1、 影視公司如何“自查自糾”才能過關?
本次“查稅”的依據主要有《稅收徵收管理法》《個人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其中《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條例為稅務機關對企業和個人“偷漏稅”行為的主要處罰依據。
《征管法》第六十三條對納稅人的“偷稅”行為和對應處罰有明確規定,《征管暫行條例》第三十七條對納稅人“漏稅”、“欠稅”、“偷稅”、“抗稅”等行為和處罰也有相應規定。各影視公司和工作室可自行對照,是否存在這些明確的“透漏稅”行為,有則改之,主動“補稅”。
當然,“自查自糾”主動“補稅”這個行為很重要,對於影視公司來說,如何讓稅務機關充分知道自己“端正”的補稅態度也很重要。
根據稅總10月2日的通知,影視行業“自查自糾”的時間範圍為2016年以後。所以,形式結合實質,一定要嚴格補繳完2016年至今的偷漏掉的稅款,時間段要明確標註。
而如果影視公司能主動再擴大補稅的時間範圍,比如把2015年的也適當地補繳一些,這就會給稅務機關一個強烈的心理暗示:“2016年之前的都補了,2016年之後的肯定也沒啥問題。”如此,影視公司過關會容易一些,日後被繼續“督促糾正”,甚至“重點檢查”的概率也可大大降低。
2、偷稅、漏稅、避稅,錢不夠先補哪個?
自然是哪個法律責任重就先補哪個。
補稅,同時可能還有最高5倍的罰款,這對企業和個人來說可不是一筆小數目。如稅務局對范冰冰“拆分合同”和“隱藏真實收入”等偷逃稅行為,分別處以4倍和3倍罰款,共計4.8億元。
“補稅”主要分偷稅、漏稅、避稅三大項,那麼在資金有限的情況,企業和個人如何進行效用最大化的“補稅”排序?

查詢相關法律法規可知,《征管法》從法律層面對“偷稅”行為和處罰標準進行了規定,《征管暫行條例》從法規層面對“漏稅”行為及其後果進行了規定,而“避稅”行為則因相關反避稅制度不夠健全,實踐中稅企雙方經常發生爭議。
“從法律上來說,偷稅和漏稅都是違法行為,前者伴隨著主觀惡意,性質最惡劣,稅務機關可對相關義務人進行最高5倍的罰款;後者為主觀無意,並沒有罰款一項,但要繳納滯納金。而避稅並不違法,只需補稅加利息即可。”劉雲剛對小娛表示。
簡而言之,“偷稅”的處罰結果為補稅+滯納金+罰款,“漏稅”為補稅+滯納金,“避稅”為補稅+利息。所以,優先補繳偷稅和漏稅。
3、“避稅”或成爭議重災區
總會聽到“合理避稅”這一觀點。
目前“偷稅”和“漏稅”行為都有明確的法律條文規定,而“避稅”的蹤影則隱性存在於各大法律法規中,通常伴隨著的前置語是“合理商業目的”。如《個稅法》和《企業所得稅法》均規定,稅務機關有權對納稅人“不具合理商業目的”而獲取的“稅收收益”進行調整。
“稅務機關和影視公司對‘避稅’可能產生不一樣的解讀,通常情況是一些不該補繳的稅,稅務機關認為該繳。”一位法律界人士對小娛分析,比如‘拆分合同’,稅務局在對范冰冰的處罰中,將‘拆分合同’定性為偷漏稅違法行為,卻沒有具體說明,這是有爭議的。
“實踐中,‘拆分合同’得看具體性質,有的確實是由多個主體簽訂的獨立合同,有的是單個主體純粹為避稅目的而設,性質完全不一樣。但看稅務局對范冰冰的處罰,似乎‘拆分合同’本身就成了違法行為。”

小娛曾在此前報道中提到(點擊藍字複習),“拆分合同”的避稅邏輯在於多次計算免征額和速算扣除數。
“稅法上規定的稅收優惠以及一些地方政府招商引資允諾的財政補貼(返還),該爭取的還是要爭取。補稅時,要依法補稅。依法不該繳的稅不要繳,依法該繳的稅不能少。”劉雲剛表示。
4、“合理商業目的”有何界定?
上文提到,“避稅”是否合法,前提是判斷其是否具有“合理商業目的”。那麼企業和個人的何種行為才會被認定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呢?
小娛查詢獲知,並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對此進行正面說明,但有反避稅條例和公告對“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行為進行解釋。
如2014年的《一般反避稅管理辦法(試行)》中明確,企業實施的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避稅安排有兩個特點:一是以獲取稅收利益為唯一目的或主要目的;二是以形式符合稅法規定,但與其經濟實質不符的方式獲取稅收利益。
具體而言,“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應滿足3個條件,一是人為設計一系列行動或者交易;二是獲取稅收利益是行動或交易的唯一或最主要的目的;三是企業從該行為或交易中獲取“稅收利益”。三個條件均被滿足,一項經濟行為才可被認定為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
2015年,《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第一次對“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列出四條標準,對“股權佔比”、“交易時間”、“經營實質”、“稅負對比”等方面做出了界定,具體如下:

5、如何使公司的“避稅”行為合法?
本次稅務大整頓中,“偷漏稅”行為無可爭議,而“避稅”理應最有討論空間。
實際判例中,法官則會傾向於稅務機關對企業“不具合理商業目的”而獲取“稅收收益”行為的認定,納稅人主張自身的合法“避稅”權益則有不小難度。承接上文,合法的關鍵點在於使“避稅”行為具有“合理商業目的”。
如2011年,在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兒童投資主基金(TCL),將其持有的同在開曼群島註冊CFC公司26.32%的股權,轉讓給了MDL公司,其中CFC公司擁有香港國匯公司100%的股權,而香港國匯則持有杭州國益路橋公司95%的股份。
對於此項交易,2013年,國稅總局明確批複:“TCL公司間接轉讓杭州國益路橋股權的交易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屬於以減少我國企業所得稅為主要目的的安排。同意西湖區稅務局對該交易重新定性,對TCL等原告取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徵收企業所得稅。”
TCL公司后訴諸法院,一審、二審均敗訴。本案中,CFC公司與香港國匯公司是否是為稅收安排的空殼公司,是重要的爭議點之一。對CFC和香港國匯公司兩個中間控股公司的定性直接決定了TCL公司間接股權轉讓是否具有“合理商業目的”。
而在CFC和香港國匯是否為空殼公司、本次交易是否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爭點上,法院沒有明確判斷實質性經營活動的標準,也沒有明確認定合理商業目的需要考慮的因素,幾乎全盤採納了國稅總局對該案的處理結果。

華稅律所建議,若使“避稅”合法,企業可在交易“安排”、“執行”、“質疑說明”等階段多做準備。如在交易安排階段,將商業目的和具體過程記錄在案,並將相關政策文件存檔,以備未來稅務機關詢問;在交易執行階段,及時評估整體經濟環境及稅收法律法規的影響;在稅務機關產生質疑時,應對經濟環境、稅收政策、行業慣例等方面做出充分說明。
綜上,小娛認為最重要的是和企業和稅務部門及時溝通,開展稅收預判,避免潛在的理解分歧和稅法風險。畢竟本次影視稅務整頓,沒有新出相關細則,具體到實踐,雙方都在觀望。
當然,對於那些只註冊在稅收優惠區、不發生具體經營、明顯進行稅收套利的影視工作室,就沒什麼可討論的了。
6、稅務部門人員違法怎麼辦?
本次影視行業大“查稅”,並沒有新出事項,而只是在原有法律法規基礎上,進行行業亂象整頓。為了避免權力被濫用,《稅收征管法》對各稅務機關工作人員的徵稅行為做出了規範和限制。
如在《稅收征管法》第五章“法律責任”一項,全章共28條條款中,近一半內容明確規定了稅務人員可能涉及到的“違法犯罪”行為及相關處罰措施,其中涉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打擊報復”等場景。
《稅收征管法》第一章“總則”第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收到檢舉的機關和負責查處的機關應當為檢舉人保密。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對檢舉人給予獎勵。”

此外,由於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為確保稅務機構合併后稅務檢查工作順利開展,稅務總局近期制發了《稅務檢查證管理辦法》(下稱《辦法》),統一稅務檢查證件管理。8月16日,國稅局官網發布了一篇關於《辦法》的解讀文章。
根據解讀,《辦法》規定,稅務人員在進行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嚴格依法行使檢查職權,並為被檢查人或其他當事人保守秘密。稅務檢查證只限於持證人本人使用,不得轉借、轉讓或塗改。
因此,在本次影視稅務大“檢查”中,面對稅務機關的質疑和調查,影視公司可先行問一句,“請問你們有檢查證嗎?”2019年1月1日,新版“檢查證”更替后,被檢查人還可以通過掃描證件上的二維碼,對工作人員進行當場驗證。